2016年11月24日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Q: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A:錯。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當時決議的過程是:該決議草案原本已有確定的文字,但以烏拉圭為首的許多國家想提案新增「多種家庭形式存在」的文字,後來被俄國等國在程序上杯葛,最後通過的是原來的草案版本。更重要的是,根據這個決議要求所做出來的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調查報告(A/HRC/31/37)反而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


2014年正值國際家庭年廿週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想要跟著慶祝,肯認了「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本單元,應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也重申各國有義務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提及了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等家庭中的弱勢成員。

該決議更針對兒童的權利,確認家庭負有「撫養和保護兒童」的主要責任,讓孩子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atmosphere of happiness, love and understanding)中成長,並得以順性發展。

以一份國際組織的決議文來說,以上是宣示性條款的部分,而後續執行的部分,則只有提到之後要續開相關議題的小組會議,並要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之後提交相關報告。

這項決議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同性婚姻無關。倒是提到各國保護「所有人」家庭權的義務,還有家庭應讓所有兒童(不受歧視地)在上述那種氣氛中長大,以充分且和諧地人格養成(full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ir personality)。

既然如此,為什麼那麼多同志團體為了決議結果氣餒呢?因為他們原本對烏拉圭等國的共同提案(加上「多種家庭形式」的字句,而不是「同性結合關係」)寄望太深,但後來遭到俄國提案,被程序性否決,因此共同提案不排入會期,也沒有實質辯論的機會。

台灣守護家庭報導認為該決議「挫敗了同運議程滲入國際法的進程」,但我們要澄清的是:

一來,國際法的主要法源是國際條約(treaty)和國際習慣(customs),這一點恰巧中正大學財法系曾品傑教授在今天(11/24)公聽會也提到,「決議沒有國際法效力」。

二來,目前聯合國裡的性/別平權議程,重點在反暴力、反歧視性措施,其實主要還是除罪化和去病化,關心同運的人可以參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其他決議(http://www.ohchr.org/EN/Issues/Discrimination/Pages/LGBTUNResolutions.aspx)。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的同運團體根本還無能為力「入侵傳統家庭」。

事實上,就如同台灣守護家庭該則報導後來自清的,「鞏固傳統家庭」是記者自己加上去的。烏拉圭等國的提案文字,也並沒有要否認家庭、人權、兒童之間的關係,甚至沒更動「家庭的定義」。最後的決議文,則是連文化、傳統都沒提到,當然也沒有同性婚姻,何來反對或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後來根據2014年所要求而在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準時做成的調查報告(A/HRC/31/37)中已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

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委員會,則要求各國政府特別保護弱勢家庭、家庭中弱勢成員(包括性/別少數),並多次敦請各國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如此重要的整理文件,可惜不受某些報導平台青睞。

至於台灣守護家庭報導中認為日、韓代表支持烏拉圭等國的提案,「暗示了同運菁英滲入日韓政府高層的狀況」或「討好支持同運的國際公司」,這點可能太過誇大。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就只是因為日、韓與歐美關係較好,他們本來就不可能與中俄聯盟,這只是一種國際政治的表態而已。

不過,確實如該報導本身提到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議本來就是充滿角力的場域(有興趣的人可以再參考法律白話文的介紹:https://plainlaw.me/2016/10/27/unhrc/)。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應該能輕易闢謠了吧?讓我們來練習解題吧,就用台灣守護家庭小編的《簡評》來練練手:

1. 「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結果『可知』,同性婚姻並非普世人權,同性婚姻在國際上仍不具普世人權地位」?

錯,因為決議根本沒提到同性婚姻,如何可能「由…可知」。倒是決議文有強調家庭中的弱勢成員的人權應受保障。

2. 「依據決議內容,同性雙親無法給予兒童自然的教養成長環境,國家並無保障同性家庭的義務。『反之』,國家有扶植傳統家庭( 一夫一妻)教養、照顧兒童功能的義務」?

錯,決議中根本沒有提到同性雙親,當然更不會批評同性雙親無法給予兒童自然的教養成長環境。但決議中強調「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的成長環境,讓兒童順性發展的重要性。至於那個「反之」,則與前段更是無關,過度推論。

3.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已』決議,不更改家庭定義,且明言該決議不違反兩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維繫傳統家庭並無歧視的問題」?

在該決議過程中沒有人要修改家庭的定義,所以沒有「已」決議不更改這件事。決議也沒提到該不該「維繫」任何形式的家庭;國家的義務是保護社會的基本單元——「家庭」而已。

回答者:Peter Lee (東吳法律國際法組碩士、英國Sussex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專攻國際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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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Thursday, 24 Nov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