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

新法新增國小情慾探索課程?

Q:新法新增國小情慾探索課程?
A:錯, 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與「任何一種性教育」的實施均無關。



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先以目前最多立法委員連署的民進黨版本為例,草案裡面只有五個條文(變動非常少!),我在此全部列出,大家來看看有沒有關於性教育的規定。括號內則是我的解釋:

1.第九百七十一條之一: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規定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本條是為了納入同性配偶新增的)

2. 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刪除原文男女雙方的"男女"二字)

3.第九百七十三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本來是規定男十七歲、女十五歲才可訂婚,修正草案認為這個區別在現代社會沒有必要,所以修改)

4.第九百八十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本來是規定男十八歲,女十六歲才可結婚,一樣這個區別很恣意,為什麼女生可以比男生早結婚?也修改成一樣的年齡門檻)

5.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本條白話文就是指法院及做收養評估報告的機構,不能因為想收養的人是女性、或者看起來有點娘、或者是同志,就立刻拒絕收養的請求。而是必須看收養者的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綜合判斷。因此,法院不會因為是收養人是一對異性戀夫妻,且男看起來雄壯威武、女看起來溫柔體貼,就一律准許收養。但也不會因為是同志伴侶要收養,就一律不准收養。

但,法院在認可被收養的原則一直都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一點完全不變。必須要在欲收養的子女最大利益下才准許收養,由法院個案判斷、個案把關,目前法院收養的審核非常嚴格。)

國民黨和時代力量的草案更動的法條則較多,主要是因為將法條中的男女區別,更改成比較中性的稱謂,但也沒有任何一條與性教育有關。

至於擔心稱謂改變不能叫爸爸媽媽的問題,請看我們粉絲頁裡面已發文的解釋(不會不能叫爸爸媽媽的)。但如果你真的真的很在意法條中「父母」變「雙親」,你也可以支持民進黨的版本,此版本沒有變動任何法條中既有的稱謂。

這幾個法條經過這樣解釋,相信任何一個人都會覺得這些文字與任何一個版本的性教育完全沒有關係,更不用說加入特定的情慾探索的內容了! 民法規定本來就不處理性教育問題,反對同志婚姻團體花錢登了兩天的全版廣告,內容卻都是誤導,讓我們無法針對真正的法條做真正的討論,令人遺憾。

回答者:Angela Hung (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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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法新增國小情慾探索課程?
A:錯,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與「任何一種性教育」的實施均無關。

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先以目前最多立法委員連署的民進黨版本為例,草案裡面只有五個條文(變動非常少!),我在此全部列出,大家來看看有沒有關於性教育的規...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Friday, 18 Nov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