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9日

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Q: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A:不是。民法中不分性別的稱謂,不是從婚姻平權的提案開始的。


昨天談了「雙親1」與「雙親2」,發現許多人對於民法改性別中立的稱謂感到很不舒服,原來大家真的很喜愛「父」跟「母」,「夫」跟「妻」。今天看到一位朋友說加拿大安大略省用「分娩家長」(不知道原文是什麼),導致爸爸不能叫爸爸,媽媽不能叫媽媽很悲痛很不能接受。老實講民法的對懷孕生小孩的偉大媽媽用語叫做「生母」,我猜如果你等一下遇到你媽叫她生母的話,她可能也會覺得太難聽了好悲痛。醫院裡常常有些用語日常生活也不會用例如「某某某的家屬在哪?」,你去陪病的話會舉手,可是回家應該不會繼續互叫家屬。

其實就事論事,民法用語不分性別,和同性婚姻沒有必然的關連。

在出現同志婚姻立法的爭議之前,不區分男女的稱謂用語,在民法以及各法律裡本來就已經存在,而且不少見,它的意義只是這個法條的效力對女性或男性沒有差別,不需要標註。例如已經提過阿公阿媽爸爸媽媽在某些地方稱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孫不分男女可稱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婿或媳婦都屬於「姻親」,兄弟姊妹則是「旁系血親」,夫及妻則分別是對方的「配偶」,不一定是男是女。例如,扶養義務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民法1116條)就是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阿公還是阿媽,都是你第一個要負責扶養的對象,性別沒差。這些用語早已存在,似乎沒有滅絕人倫,更不可能和同志婚姻有什麼連帶。

這不僅沒有滅絕人倫,它可能還有相當的進步意義,只是我們現在幾乎已經習以為常。舉例來說,民法財產繼承人的規定:是「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舉例到第一順位就好)。配偶,它要講的單純是一方過世,他方繼承,對夫或妻都沒有不同。再者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子女(或孫子孫女)不分性別,平均分配,對於傳統上家產傳子不傳女,要傳給自己姓氏宗祧的華人家庭,當然衝擊很深,不過當時的傳統家庭好像還沒有想到去抗議改掉這招。

相對地,現在送進立法院的婚姻平權草案,最多人簽署的民進黨版本,對於稱謂的部分一字不動,可是這不妨礙它技術上將同性婚姻納進民法體系中。(或許也是體會到大家愛護「父」、「母」、「夫」、「妻」的心吧)

最後補充,民法對於華人傳統大家庭體系,有非常多的修正,以至於當時反對者會說出「民法出則忠孝亡」這種話。他們當初感受到的天崩地裂是相當真實的,但今人對民法的接納一樣真實,且忠孝猶存。

Gabrielle Yang(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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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A:不是。民法中不分性別的稱謂,不是從婚姻平權的提案開始的。]

昨天談了「雙親1」與「雙親2」,發現許多人對於民法改性別中立的稱謂感到很不舒服,原來大家真的很喜愛「父」跟「母」,「夫」跟「妻」...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Friday, 18 November 2016